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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地方债务存在的风险和建议

发布日期:2020-12-25 09:23:44   作者:审计局    来源:太湖县审计局     阅读: 次    字体: [大] [中] [小]

为推进县级城镇化建设步伐,县级政府相继成立地方融资平台公司。这为加快县级发展提供了资金支持。但与此同时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也越来越凸显。为此,笔者就地方债务风险的表现形式、特点、和建议,浅谈一些粗浅的看法和认识。

一、地方债务风险表现形式

地方债务风险程度如何,一方面取决于致险因素及危害程度,另一方面取决于当地财政的实力,即抵御风险的能力。地方债务风险主要有以下一些表现形式:

(一)政府显性债务风险。自2014年12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强势出台以来,终结了地方政府和行政事业单位违规举债的历程,规定县级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由省政府代为举借;将地方债券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管理,这无疑加重了县级财政的偿债压力。地方政府通过举债所筹集的资金,虽然为加快县级发展提供了资金支持,拉动地区经济增长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但由此引发的还款压力也给地方财政带来了一定的风险。根据中国地方政府债券信息公开平台显示,截止2019年底,全国地方政府债券债务余额为213098亿元,其中:一般债务余额为118671亿元,专项债务余额为944427亿元。

(二)PPP项目财政支付风险。PPP项目即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其大多属于收入较少的公益性项目,虽然短期内减轻了财政投资性支出的压力,但项目未来的收益一般不足以支付政府承诺需要兑现的支出,甚至有的项目就是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无收益,基本最终还是由财政买单,财政势必仍要承担支付和风险。根据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管理库项目2020年9月报显示,2014年以来,累计入库项目9792个,投资额15.2万亿元。

(三)政府隐性债务风险

政府隐性债务主要是不能通过地方政府债券而地方自行举借的一些为了城市发展的融资债务,虽然政府对债务没有承诺和担保,但这些债务是地方政府这张“无形的手”在推动,一旦这些债务出现危机,政府必然会加以干预。政府干预就意味着政府要投入资金,承担责任。

二、地方债务风险的特点

(一)债务量大

由于政府任期制,地方政府往往从政绩出发,有的债务不需要本届政府偿还,因而有意不披露隐性债务,但这不代表政府债务量不大,一旦地方财政出现风险甚至于危机,将直接影响到国家机器的运转,导致其功能严重失调。因而地方债务风险不应只看到地方债券风险,同时也要看到地方隐性债务风险和PPP项目责任支付风险。

(二)具有普遍性

地方债务风险客观普遍地存在,不同地区所存在的财政风险不同,不同级别政府所存在的财政风险不同。地方财政风险不同程度存在于省、市、县三级政府之中,其中省、市级的财政风险程度较小,县级财政风险程度较高。

(三)具有隐蔽性。地方债务既存在显性风险又存在隐性风险,但更多的表现为债务隐性风险,甚至一些财政显性风险会通过人为的手段被处理成隐性风险而埋下潜在的隐患。由于通常情况下大部分债务风险处于隐蔽状态,这造成各部门对防范化解财政风险的意识不强,加剧了债务风险的累积和膨胀。作为兜底财政,财政所存在的风险是最为严重的社会风险,其危害性可见一斑。

三、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的建议

地方债务风险不仅仅是一个经济问题,而且是一个政治问题,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和化解。目前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缺欠,由于不允许地方举债,因此地方政府通过融资平台举债,导致债务不能纳入政府债务系统监管,实质上更增加了地方债务的风险性。

(一)进一步规范政府性债务管理。一是要建立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披露制度;二是规范地方政府担保,缓解潜在的债务风险;三是加强政府债务归口管理,突出财政部门的主体地位;四是建立规范的地方财政偿债机制;五是建立地方公债制度,规范政府融资行为。

(二)监控债务运行,建立偿债机制。首先,要全面清查政府债务项目和债款金额,摸清底数,按照责权利和借用还相统一的原则,分清责任,监督债务资金的使用及偿还状况;其次,财政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预算清偿和预算扣款等办法和形式建立财政偿债基金,专项用于地方政府债务的偿还。

(三)壮大地方经济,增强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的能力。全力落实各项积极财政政策。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折不扣落实国家减税降费政策,为企业减负;加大对优质企业的财政支持力度,突出支持重点产业、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和科技创新,强化财政资金撬动作用;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政融担”“税融通”“普惠金融”等融资担保政策,切实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将积极的财政政策落实到实处,做大做强地方实体经济。

(四)严控新增项目的上马和新增债务规模。有关项目实施单位和项目审批单位要严格项目申报和立项审批,大力压减政府不急需实施项目的投资规模,对中央财政和省财政补助占比很少的项目宁可不要,对没有预算安排来源和不能自求平衡的项目严禁项目审批和开工,严禁增加政府隐性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