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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审计应加强工程现场签证合规性审计监督

发布日期:2020-09-24 17:10:04   作者:陈培培    来源:怀宁县审计局     阅读: 次    字体: [大] [中] [小]

工程现场签证是指施工过程中出现与合同规定的情况、条件不符的事件时,针对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所确定的工程内容以外,施工图预算或预算定额取费中未包含,而施工过程中确须发生费用的施工内容所办理的签证(不包括设计变更的内容)。工程现场签证是工程施工方增加造价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同时也是施工单位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关键节点,所以在政府投资审计中经常遇到工程现场签证。工程现场签证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补充部分,其法律效力等同于施工合同,其表现形式主要有:零星用工;零星工程;临时设施增补项目;隐蔽工程签证;窝工、非施工单位原因停工造成的人员、机械经济损失;议价材料价格认价单;其它需要签证的费用。

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包人与承包人均应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中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了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以下主要围绕政府投资审计中经常遇到的三种情况,就工程现场签证的合法合规性进行阐述,以此督促和规范被审计单位的工程签证行为。

一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发包人代表与工程现场签证上发包方签字栏不一致的情况,审计人员应暂停该签证的竣工结算审计,须与被审计单位核实具体情况。发包人或授权的发包人代表进一步确认该签证,则甲乙双方在该签证的合同效力继续有效;如不确认则工程签证产生的合同效力为无效,审计机关将依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不予认同、采纳该工程现场签证,该签证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二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授权的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时,则应审查发包人是否履行变更发表人代表手续,如没有则应责令被审计单位立即整改,发包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没有变更发包人代表手续,由发包人单位其他人员进行工程现场签证的,审计机关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不予审核、认定,除非发包人在一定期限内继续追认。

三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授权的发包人代表超越授权范围进行工程现场签证,则该签证处于合同效力待定,除非发包人在一定期限内继续追认,否则工程现场签证产生的合同效力为无效。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外的行为应由发包人代表个人承担,审计机关应作为审计发现的问题责令被审计单位整改,保护国有建设资金不受损失。发包人代表造成国有建设资金损失,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政府投资审计应严格执行中央、省、市有关政府投资审计规定,客观公正地发表审计意见,切实提高政府投资审计质量,规避政府投资审计风险,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优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