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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责任审计中提高与被审计单位
相关人员沟通效果的几点思考

发布日期:2020-09-15 10:06:35   作者:殷海荣    来源:经责局     阅读: 次    字体: [大] [中] [小]

当前,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不断拓展以及对经济责任审计质量标准日渐提高的多重作用下,对审计结果所反映问题的正确性、定性的准确性、责任认定的客观性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审计过程中,与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进行有效的沟通,对于提升审计质量,提高审计发现问题的准确程度会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笔者结合审计经验,对如何更好地发挥沟通效果提出以下三点思考意见:

一、沟通需及时。不论是关于贯彻执行国家重大经济决策方针的宏观方面,还是在财政财务收支等微观方面,在掌握了一定的书面资料或查看了部分账务处理资料后,就其中的疑点或不同于惯常做法的相关事项,应及时与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沟通,从而有助于疑点的认定或解除,以便更顺利地进行后续的审查工作,提高审计工作效率。沟通的及时性主要表现在:

一是在出现疑问的适当时机即应进行沟通。如对被审计单位的一定阶段的履职事项、采取的措施或相关数据已经做出一定程度的了解掌握,而这些行为与标准或规范模式存在差异,通过审计人员的职业判断又无法解释这些差异,在此种情形下,应及时与被审计单位进行沟通;

二是避免带着前一阶段的疑问进行后续的审计工作。隔行如隔山,每个被审计单位履职方式都伴有其自身习惯和行业特点,每个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领导和行政行为也会或多或少带有其个人的行事风格和性格因素在其中。审计人员在前一阶段发生的疑问或许在后续的审计过程中会重复出现,此时,有必要与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进行及时有效充分的沟通,将疑问处理在最早发现的时间点,如果是问题,那么可以准确地采集进一步的数据,巩固成果,如果不是问题,后续则不必再花费时间精力在该类行为上,从而合理的利用审计资源,提高审计工作效率。

二、沟通应尽量与相关事项的直接责任人进行。目前,经济责任审计内容涵盖范围广,被审计单位履职的重点事项都会成为审计关注对象,而这些事项在被审计单位也一定会被分配至不同的部门或人员,审计人员在需要就某个事项进行了解时,应尽量找到该事项的直接负责人或经办人,而不能与被审计单位确定的联络人或其他人员了解后即作出结论。与直接责任人进行沟通的两个优势表现在:

一是可以提高证据的可信度。直接责任人对相应事项的来龙去脉最清楚、最有发言权,其提供的相关信息可以称为原始证据,证明力强,审计人员得到的信息反馈一定程度上是最真实、最准确的,依此所作出的结论相对来说更接近客观事实,更具有说服力;

二是可以更好地保障审计发现问题的准确性。审计发现问题需有相应的证据支撑,如该问题仅仅只是通过与被审计单位其他人员进行了相应的了解即认定,而其他人员也许会知道一些事实,但未必是全貌或准确的,也就是说其他人员提供的只能是传来证据,证明力弱,这势必会导致问题的认定存在不足和欠缺,影响审计认定的权威性和可信度。

三、沟通内容应兼顾主观意识和客观事实。这是贯彻执行新的《两办规定》第四十三条“三个区分开来”精神的必然要求。兼顾主观意识和客观事实应做到:

一是沟通时应追求真实的“因”。就某个事项或问题在沟通时应避免就文件谈文件,就结果谈结果,还应追根溯源,探究决策过程和起因,所谓“事出有因”,每一个决定的做出都离不开相应的历史背景或客观环境的影响,也和人在当时环境下的选择有关,带有一定的主观意识。因此,沟通时应尽量对问题(特别是重大问题)的起因、做出决策的主观想法了解清楚,遵循“三个区分开来”的精神要义,将主观故意犯错和客观失误犯错区分开来,增强审计认定与主观意识的贴合度。

二是在识别主观意识的基础上对客观事实进行再评估。审计过程中,一般均是在预先掌握了相应的情况或数据后,再找寻相关人员进行进一步的沟通和了解,有些事项单看资料呈现出来的结果或数据,似乎是很严重的问题,而在通过沟通了解后,或许只是行业特点,又或是领导干部探索创新、先行先试所致,那么,有必要结合这些沟通的内容,对预先掌握的资料或数据进行再评估,进一步确定问题的性质和责任的划分,避免问题的定性和责任认定脱离实际,影响审计质量。

与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进行及时充分的沟通既是法律法规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潜在要求,也是提升审计评价的客观程度,增强审计专业化水平的有力手段,因此,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应把握好沟通的技巧,充分发挥沟通的效果,让审计结果更加贴合实际,从而提高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结果的认可和接受程度,增强审计的权威性和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