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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寨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来源: 更新时间:2023/11/08

第一条在互联网上发布的信息需经办公室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发布到信息公开门户网站、微信群、微博、易信群、QQ群以及其他公众信息网站,向社会公开、让公众了解和使用的信息。

第二条互联网发布信息保密管理坚持“先审查、后公开”,“谁发布谁负责、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凡向国际互联网站提供或者发布信息,必须经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查批准,并按照一定的工作程序,完善和落实信息保密审查登记、审批责任制。

第三条各中心、站(所)、办公室提供的上网信息应确保不涉及国家秘密。

第四条任何个人不得利用网站、网页上开设的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论坛等发布、谈论和传播国家秘密信息。

第五条内部工作秘密、内部资料等,虽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应作为内部事项进行管理,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发布。

第六条禁止网上发布信息的基本范围:

(一)标有密级的国家秘密。

(二)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涉及国家安全、社会政治和经济稳定等敏感信息。

(三)未经制文单位批准,不准发布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四)本单位认定为不宜公开的内部工作事项。

第七条提供信息发布应履行的职责:

(一)对拟发布信息(即将向网络发布的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进行审查。

(二)对已发布信息进行定期地保密检查,发现涉密信息的,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查清泄密渠道和原因,并及时向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三)接受上级机关和保密工作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违反本规定,对网上发布信息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严重后果或安全隐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严肃查处。发现国家秘密网上发布的,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责任编辑:付仕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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